《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3月1日开始实施!
2022-03-01 663
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去医院看病做检查,换一家医院就要重新检查一遍,既浪费钱又浪费时间。为改变这一现状,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并从今天(3月1日)开始实施。
符合互认条件
不得重复检查检验
按规定,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满足国家级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国家级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国。满足地方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地方质控组织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该质控组织所对应的地区。不同地区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开展检查检验互认工作的,应当由有关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建或者指定质控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参加相关质量评价并合格的,互认范围为协议地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制定实施方案,推进检查检验结果跨省份互认。
《管理办法》提出,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原则是: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
互认标识统一为HR
对于患者来说,拿到医院的报告单怎样才能看出来,所做的检查是其他医院互认的项目呢?对此《管理办法》做了详细规定。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识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各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全国HR”“京津冀HR”“北京市西城区HR”等。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对于检验结果应当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为方便患者,鼓励医疗机构将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互认的检查检验结果在一份报告单中出具。
符合互认条件
不得以其他形式再次收费
为避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问题,《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
《管理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明确规定
可以进行重新检查的情况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便民利民的好事,但在临床上它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比如病情发展较快的肿瘤患者,出于掌握最新病情、避免误诊,即便是患者出具了最近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有时候医生也会要求患者重新进行检查。为此《管理办法》规定,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可以进行重新检查的情况包括: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以及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
提高检查检验能力
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既要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更要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等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规定医生看院外检查检验
结果可收费
《管理办法》规定,医生看其他医院所出的检查检验结果,可收取诊察费和院内会诊费。
按规定,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察收取相应的诊察费,不额外收费。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才能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可在收取诊察费的基础上加收会诊费用。
《管理办法》指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